骑车人攀附车辆酿成事故自担责
2008/3/27 阅读:出院后,刘国芳找到姜宪光,说自己受伤是因为姜宪光驾驶的拖拉机太快引起的,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00元。姜宪光则认为,刘国芳受伤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但愿意给刘200元钱作为营养费,遭到刘的拒绝。于是,刘国芳将姜宪光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刘国芳违反法律规定攀附拖拉机和未能及时避让开路上的石头,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姜宪光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刘国芳的诉讼请求。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附车辆 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