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 不该再“禁行”
2006/1/24 北国网-辽沈晚报 阅读:6314省政协委员曹瑞来建议,符合国情省情的电动自行车应该全面解禁,有关部门应给它一个合法身份。
电动自行车以绿色环保、轻巧、符合我国工薪阶层购买力而受到城市居民青睐。然后,这样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却在不少城市遭到“封杀”。
虽然去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赋予电动自行车以机动车的身份,但许多城市的“禁行令”仍然使其步履维艰。
据了解,辽宁、广州等地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的是明令禁行。而上海、南京等地则允许上路。“很多老百姓因为买不起汽车,又不想骑自行车,所以就买了电动自行车。为什么要下令不让上路?骑电动自行车的大多数是中年人和女同志,为什么不照顾她们?”
据了解,有关部门目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阻碍交通,二是电源污染。对于电动自行车阻碍交通的说法,业内人士认为,造成城市交通堵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什么对小汽车采取鼓励消费,却对电动自行车加以束缚呢?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操作简单,如果遵守交通规则,是不会有什么危险的。
至于电源污染问题,不少省市环保部门明确规定,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凡报废的电池一律由生产企业通过经销单位回收,统一处理,防止电池的二次污染。而且与机动车相比,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污染要小得多。
曹瑞来建议,应该对电动自行车全面“解禁”,电动自行车是对公交车、私家车的一个补充,不应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