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0/6/15 南宁新闻网 阅读:18575『导读』《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市民关心的临时号牌、正式车牌、超标车上路、佩戴头盔等问题有了最新的明确规定,并专门设置了禁止性的改装行为,加大了对非法改装行为的处罚力度。
近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市民关注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市民关心的临时号牌、正式车牌、超标车上路、佩戴头盔等问题有了最新的明确规定,并专门设置了禁止性的改装行为,加大了对非法改装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闻发布会现场
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有可能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为提高车辆时速、动力,不少车主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蓄电池、改装电动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也有部分车主将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车速提示音装置等拆除,或为了遮阳挡雨加装伞架、车篷等。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维修者为顾客非法提供改装业务的,每辆车将处一千元罚款,并被没收违法所得。
交警对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遮雨棚”等乱象进行整治。
进行非法改装的客户同样会受到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达到机动车性能后,要按照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处理。驾驶人将会面临罚款500元的处罚,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改装的车辆也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拒不恢复原状的,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临时号牌超标车过渡期为3年、期满上路被罚3次将纳入个人征信
消费者已经购买的符合旧国标但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超标车)能开多久?
《条例》规定:
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即大绿牌)实行过渡期管理,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后(即2023年8月31日)不得上道路行驶;
旧式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即小绿牌)号牌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我市最早注册登记的小绿牌电动自行车有效期可到2023年;最晚有效期可到2029年。号牌有效期满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图为两块编号相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左为临时号牌(大牌),右为旧式正式号牌(小牌)。
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即小蓝牌)使用期限不作限制。
《条例》还规定,驾驶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超标车需佩戴头盔、新国标车暂不要求强制佩戴
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考虑到南宁市存量的旧标车辆存在速度快、车身重等安全驾驶风险隐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自9月1日起,驾驶和乘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大绿牌和小绿牌)的,因其车辆性能更接近摩托车,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因此,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二十元罚款。
驾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小蓝牌)的,其车辆性能更接近自行车,安全系数相对较高,因此,《条例》“倡导佩戴安全头盔”,不要求强制佩戴。
电动自行车行经斑马线需让行、在路边人行道上应推行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今后电动自行车也要“礼让斑马线”,车辆在行经斑马线时,遇到行人通过需停车让行;从斑马线通过路口、路段时,要主动避让行人。如违法上述规定的,可处二十元罚款。
此外,在道路上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要满十六周岁;电动自行车时速,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转弯时需开启转向灯;在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在电动自行车踏板上装载货物的,不得影响正常的脚踏骑行。
《条例》还规定,因故需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遇到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等等。
个人电动自行车乱停乱充电、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和违规充电是困扰群众的现象之一,也是造成火灾发生的一大隐患。
小区内单元门前乱停电动自行车现象。
《条例》要求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面积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充电设施。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乱接充电线路的;
(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的。